购重疾险后患癌理赔遭拒并被退保,华夏人寿:未履行告知义务

城市居民张蕾(笔名)2019年选购了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一年半前被查出来乳癌,她规定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她投保前身患妇科疾病等而未告知回绝索赔,评定她存有“过失未执行属实告知责任”的状况,撤销保险单,退回了23000元保险费用。对于此事,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员4月22日回复澎湃新闻网(www.thepaper.cn)称,尽管张蕾与线下推广保险代理人就病况开展过沟通交流,但投保是线上上开展的,因为张蕾线上上对血压高、妇科病就医史等状况点一下了“否”,等同于投保人沒有执行告知…

  城市居民张蕾(笔名)2019年选购了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一年半前被查出来乳癌,她规定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她投保前身患妇科疾病等而未告知回绝索赔,评定她存有“过失未执行属实告知责任”的状况,撤销保险单,退回了23000元保险费用。

  对于此事,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员4月22日回复澎湃新闻网(www.thepaper.cn)称,尽管张蕾与线下推广保险代理人就病况开展过沟通交流,但投保是线上上开展的,因为张蕾线上上对血压高、妇科病就医史等状况点一下了“否”,等同于投保人沒有执行告知责任。

  张蕾说,她曾确立告知保险代理人自身身患妇科疾病,另一方表明“不危害投保”。除此之外,她称从没身患过血压高,更沒有过就医历经。

  上海锦天城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窦贤尚觉得,保险合同归属于认真细致、专业能力强的合同书,涉及到缓解和免去保险公司义务的条文,保险公司需对投保人做出确立表明和详尽表述,而保险代理人便是意味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连接投保事项的,“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告知了病况,保险代理人也确立表述‘不危害投保’,并具体指导她启用了‘否’,能够 觉得投保人已执行了相对应的告知责任。”

  购重大疾病险后遗症癌索赔被拒

  张蕾告知澎湃新闻网,2019年4月,中华中国人寿保险北京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人联络她,并向她推销产品一份重大疾病商业险,“这个人一直就是我的微信朋友,我本来不愿买的,由于企业早已给大家买来重大疾病险,但在他的劝导下,惦记着多一重确保都没有弊端,就买来。”张蕾说,因为自身从没选购过商业险,对保险理赔很有可能遭遇的难题也毫无防备。

  2019年6月2日,在保险代理人的强烈推荐下,张蕾选购了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华夏常青树几倍2.0版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康平意外事故商业保险、中华额外出现意外住院治疗补贴医保、额外意外事故医保四类保险险种,并一次性付款了第一年保险费用11735元,在其中重大疾病险每一年保险费用为11500元,需交纳20年。

  张蕾说,保险代理人和她约在一家饭店填好保险单,“委托人具体指导我就用电子产品来填好,我还记得那时候有一堆物品要填,也是有许多条文,他要我怎么签名、如何选,我也跟随实际操作了。”依据张蕾给予的保险合同,该合同文本中有关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共有100种,在其中包含肿瘤、亚急性心肌梗塞等。

  在选购商业保险一年半前,2020年12月,张蕾查验出身患乳癌,同年同月18日她开展了乳腺癌手术。手术后第三天,她联络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人工客服电话,规定就乳癌手术的费用开展索赔。“医疗费一共花了几万块,但事后还需要一直开展放化疗、放化疗和用药治疗,现阶段是每三周要到医院开展一次放化疗,一次花费约一万元。我选购的重疾保险保险金额是五十万元,假如一切正常保险理赔,应当得到五十万元索赔。”

  依照在线客服规定,2021年二月22日,张蕾前去中华中国人寿保险北京公司递交了医院门诊病理学原材料、消费记录等索赔原材料。殊不知在审批后,保险公司方回应她的結果是“拒保”,“有人说我那时候投保时有妇科疾病的就医纪录,而沒有告知保险公司。”

  对于此事,张蕾说,在投保填好“个人情况告知书”时,她就曾确立告知保险代理人,自身因妇科疾病已经医治,是不是危害投保?但另一方表明沒有住院治疗纪录就不容易危害投保,并具体指导张蕾在“妇科病”了解一栏中启用了“否”。

  张蕾说,数次商议后,中华保险公司又规定她给予妇科病的复诊結果,她递交了原材料,3月26日,她收到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称因为“过失未执行属实告知责任”,企业不担负初次重疾保障金承担责任,并终止合同,退回保险费用23000元。

  保险公司单方拒保并撤销保险单的个人行为让张蕾十分不可以了解,“选购商业保险时我的状况都告知了保险代理人,他具体指导我填好的个人情况告知书,如今保险理赔时又说不可以以保险代理人得话为标准,那顾客也没法鉴别啊。”

  华夏保险:投保人未执行告知责任

  依据张蕾给予的保险合同,在其中有关“确立表明与属实告知”的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大家就您和受益人的相关状况明确提出了解的,您理应属实告知。若您因过失未执行属实告知责任,对保险事故的产生有比较严重危害的,针对本合同终止前产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担负计付保障金的义务,但理应退回保险费用。”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在其中有关投保人的属实告知责任要求以下:“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商业保险标底或是受益人的相关状况明确提出了解的,投保人理应属实告知。”

  4月22日,澎湃新闻网就这事联络了那时候承担张蕾保险单的保险代理人,该委托人表明,在选购商业保险时,张蕾的确属实向他表明了自身有子宫层面的病症,也去医院就医过,“我那时候去问了企业朋友,有人说危害并不大,就一切正常签了保险单,如今企业得出的拒保原因因为我很惊讶,做为保险代理人也很刁难。”该委托人说,他现阶段早已离去华夏人寿保险公司,但也在帮助张蕾和企业开展沟通交流。

  同一天,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员对于上述所说情况回复澎湃新闻网称,企业的确拒保了张蕾的重大疾病保险单,但并不是单方撤销保险单,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6条要求,因投保人未执行属实告知责任,而作出的退保险判断。

  “大家查看了就医纪录,发觉她2013年起有多种病症的就医纪录,包含血压高、阴道炎症、宫颈炎症等以往病案,但在投保时填好的《个人情况告知书》上面启用了‘否’,例如第12条‘您是不是因患乳房疾病、妇科病而接纳过医生的诊察、医治、服药或住院治疗手术治疗?’也启用了否,等同于沒有执行告知责任。”该工作员表明,尽管张蕾线上下把状况告知了保险代理人,但投保是线上上开展的,必须 投保人亲自实际操作,保险理赔时也以保险合同上《个人情况告知书》里告知的內容为标准。

  该工作员称,假如张蕾在投保时属实告知自身存有妇科疾病,保险单可能做推迟解决,直到张蕾给予健康证书,才可以再次投保,“因此 上溯到那时候的状况,大家给予的解决方法便是不承认合同书,将保险费用退回。”

  对于此事,张蕾表明,自身全是依照保险代理人的规定开展填好的,“那时候他说道没住院治疗也不危害,能够 启用‘否’,.我那样选的。”而以上工作员谈及的血压高病历,她称自身从没身患过血压高,更沒有过就医历经,“手术后我都由于低血压昏倒过2次,怎么可能有血压高?”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则以“涉及到私人信息”为由回绝给予张蕾的“血压高就医纪录”。

  除此之外,张蕾还觉得,保险公司即然能够 读取她的既往病史,应当在审批保险单时就开展调研,回绝保险投保,而不是在保险理赔时才告知她没法保险投保。

  针对张蕾的叫法,以上中华中国人寿保险工作员称,企业在投保时的确有核赔阶段,但因为张蕾的《个人情况告知书》沒有表明出现异常,因此 企业沒有查看她的就医纪录和人体汇报。

  刑事辩护律师:病况告知保险代理人也属执行告知责任

  对于相近纠纷案件,4月24日,上海锦天城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窦贤尚向澎湃新闻网剖析称,最先该事情牵涉到商业保险中的告知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要求:“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商业保险标底或是受益人的相关状况明确提出了解的,投保人理应属实告知。投保人有意或是因过失未执行前述要求的属实告知责任,足够危害保险公司决策是不是愿意保险投保或是提升 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利终止合同。”

  窦贤尚说,依照该法律法规,投保人告知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就相关难题明确提出了解,告知范畴也仅限保险公司了解的范畴和內容,保险公司沒有了解的內容,投保人不必积极告知。

  针对将病况告知保险代理人是不是归属于属实告知?窦贤尚觉得,保险合同系专业能力极强的合同书,涉及到的专业名词多,投保人并不是保险从业工作人员,对十分技术专业、认真细致的保险合同文档用以不理解或了解有误差实在是一切正常,必须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做出确立表明和详尽表述,尤其是缓解和免去保险公司义务的条文,保险公司应选用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增加或色调不同等)多方面区别和表明提醒,并具体指导投保人进行投保全过程。

  “在这个全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便是意味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连接投保事项。”窦贤尚剖析称,在以上事情中,若张蕾已确立告知保险代理人自身身患妇科疾病,保险代理人也确立表述“只需没住院治疗就算不上”、“不危害投保”,并具体指导张蕾启用了“否”,则可以说投保人张蕾已执行了相对应的告知责任。若保险代理人悉知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并顺利签订保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要求——即委托人在代理商管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为名执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个人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作保险公司已知悉、接纳投保人健康状况并想要担负保险条款,对保险公司具备法律法规约束。

  窦贤尚告知澎湃新闻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公司在合同生效时早已了解投保人未属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公司不可终止合同;产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理应担负赔付或是计付保障金的义务”的要求,若彼此没法协商一致,张蕾能够 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规定保险公司执行保险合同承诺的商业保险责任,担负赔付或计付保障金的义务。

  除此之外,他还详细介绍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要求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背了对投保单了解表格中列出抽象性条文的属实告知责任为由要求终止合同的,人民检察院未予适用。但该抽象性条文有主要内容的以外”的要求,保险公司有关妇科病就医史的了解是不是归属于抽象性条文?是不是实际确立?张蕾曾患妇科疾病是不是必定会引起乳癌?或是妇科疾病与乳癌中间是不是存有必定的关联性?是不是会危害到保险公司对健康风险的评定和做出是不是投保的决策?对于这种难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保险公司如想免去保险条款,要承担相对应的质证证实义务。

  澎湃新闻网新闻记者 李思文 见习生 陆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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